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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基數上限都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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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基數的規定是作爲繳納社會保險的一種標準,只有在這個標準之內繳納社會保險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職工的利益,也能使得用人單位繳納職工社會保險有依據。社會保險對員工來說是最基本的社會保障,社會保險的繳納是用人單位的一項義務,因此社會保險基數上限是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所必須要知道的標準。小編根據相關規定對社會保險基數做了一些整理。

社會保險基數上限都有哪些規定

一、什麼是社會保險基數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二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繳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社會保險基數簡稱社保基數,是指職工在一個社保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進行確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計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社保費和職工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體數額根據各地區實際情況而定。

二、社會保險基數上限與下限怎麼規定的

1、繳費基數上限是指,職工工資收入超過上一年省、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算術平均數300%以上的部份不計入繳費基數。

2、繳費基數下限是指,職工工資收入低於上一年省、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算術平均數60%的,以上一年省、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算術平均數的60%爲繳費基數。

3、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上下限的規定,最低不能低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私營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僱工和非本市城鎮戶口職工不得低於50%,私營企業法人、股東、個體工商戶業主不得低於100%);最高不能高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本市職工平均工資每年由市統計局公佈。

4、繳費基數在同一繳費年度內一年一定,中途不作變更。每年4-6月,用人單位應根據所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通知,申報本單位職工新一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三、社會保險基數怎麼確定

1、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總額的月平均數作爲本年度月繳費基數,其中:新進本單位的人員以職工本人起薪當月的足月工資收入作爲繳費基數;參保單位以本單位全部參保職工月繳費基數之和作爲單位的月繳費基數。

2、職工的上年度工資收入總額是指,職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個日曆年度內所取得的全部貨幣收入,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3、針對用人單位工資發放形式的多種化,職工在確定繳費基數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單位從職工工資中直接代扣代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個調稅等,應納入繳費基數。

(2)單位以現金或銀行存款形式支付給職工個人的交通補貼、電話補貼、午餐補貼、過節費以及支付高溫、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崗位的津貼,應納入繳費基數。

(3)單位透過稅後利潤提成或分紅的辦法支付給職工個人的工資,應納入繳費基數。

(4)實行底薪制的職工,根據營業額或經營業績提成取得的收入,應納入繳費基數。

(5)實行業務承包或費用包乾,單位不再報銷差旅費用的職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應納入繳費基數。

總的來說,社會保險基數上限的規定是有利於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也是法律對於員工社會權益的一項保障,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的時候對於社會保險的繳納也是有一定的規定的,因此瞭解社會保險基數的上限和下限員工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社會權益。本站對於社會保險基數的規定也有法律解釋,員工在維護自己的社會保險的權益的時候也應該瞭解社會保險基數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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