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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不能隨意變更合同。租賃物是承租人根據自身特殊需要所選定的,作爲融資租賃合同的組成部分的買賣合同,其涉及到承租人的利益,也具有高於一般買賣合同效力的性質,非經三方的當事人的協商一致不得隨意解除或者變更。【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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