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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借款合同糾紛,銀行作爲出借方,自然人或其他組織作爲借款方,當發生爭議時,應優先考慮協商和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解決。協商和解並非是訴訟或仲裁的前置程序。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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