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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轉移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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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中有運輸條款的貨物買賣的風險轉移。
(1)如該運輸條款規定賣方有義務在一個特定地點把貨物交給承運人運輸,則賣方履行義務以後,貨物的風險就隨之轉移給了買方。
(2)如合同中沒有指明交貨地點,賣方只要按合同規定把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貨物的風險就轉移給買方了。
2、對於在運輸中銷售的貨物的風險轉移。是自買賣合同成立時起轉移給買方。但由於對運輸中的貨物的出險時間不易確定;
所以又規定風險自交給簽發運輸單據的承運人時起轉移給買方,這種情況須以賣方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貨物已滅失或損壞的爲限。
3、其他情況下貨物的風險轉移。依規定,其他情況下如在賣方營業地交貨,或在賣方營業地以外的地點交貨,此時的風險從買方接受貨物時起或貨物交由買方處置時起轉移給買方。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轉移是怎麼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