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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漏稅的評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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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偷稅漏稅的評定標準是什麼?

偷稅漏稅的評定標準是什麼

第一,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其中僞造是指行爲人依照真賬簿、真憑證的式樣製作虛假的賬簿和記賬憑證。

第二,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是指在賬簿上大量填寫超出實際支出的數額以衝抵或減少實際收入的數額,虛增成本,亂攤費用,減少利潤等行爲;不列、少列收入是指納稅人賬外經營、取得應稅收入不通銷售帳戶,直接轉爲利潤或專項基金,或掛在往來帳戶不結轉等行爲。

第三,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

二、逃稅漏稅處罰標準

1、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

2、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單位犯罪 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4、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5、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6、稅務、海關、銀行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本罪犯罪人相勾結,構成本罪共犯的,應當從重處罰。

7、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三、公司法律形式避稅的方式有哪些?

1、利用稅法本身存在的漏洞。利用稅法中的選擇性條文如增值稅購進扣稅的環節不同,房產稅的計稅方法(從租從價)不同;利用稅法條文的不一致、不嚴密,如對起徵點、免徵額等;還有利用一些優惠政策沒有規定明確期限的,如投資能源、交通以及老少邊窮地區再投資退稅等,無時間限制。

2、轉讓定價避稅。關聯企業高進低出,或者低進高出,轉移利潤,涉及企業所得稅,營業稅或增值稅等;改變利息、總機構管理費的支付,影響利潤;改變出資情況,抽逃資本金等,逃避稅收。

3、資產租賃避稅。如關聯企業中,效益好的向效益差的高價租賃設備,調節應納稅所得,求得效益好的企業集團稅收負擔最小化;關聯企業之間資產相互租賃,以低稅負逃避高稅負,如以繳納營業稅逃避繳納所得稅。

4、避稅地避稅。納稅人利用國與國之間、地區與地區之間特區、開發區、保稅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在這些低稅負地區虛設常設機構營業、虛設中轉銷售公司或者設定信託投資公司,轉移利潤從而減少納稅。

嚴謹的來說,偷稅漏稅的這些行爲都是當事人並沒有正確的認識交稅納稅的重要性,雖然說收入低的這部分羣體向國家所交的稅是有限的,可是,實際情況反而是收入低的這部分羣體都有按照國家的規定交稅納稅。而部分收入水平特別高的自然人或公司,就是在想方設法的透過這些不正規的操作偷稅漏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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