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收復議口頭提出可以嗎?
稅收復議口頭提出是可以的,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認爲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爲。
二、稅收復議的範圍
(一)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爲
1.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
2.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爲及代徵。
(二)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爲
(三)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四)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爲
(五)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當事人存款中扣繳稅款。
2.拍賣或者變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六)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爲
1.罰款。
2.沒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4. 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七)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覆的行爲
1.不予審批減免稅或出口退稅。
2.不予抵扣稅款。
3.不予退還稅款。
4.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
5.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
6.不予認定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7.不予覈准延期申報;批准延期繳納稅款。
(八)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爲
(九)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爲
(十)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爲
根據此項內容,不管現行稅法有無規定,只要是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今後納稅人均可以申請稅務行政複議,這也是行政複議法實施後,有關稅務行政複議的一個新的規定。
對於稅收復議的提出,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不同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的,特別是不同的稅收行爲所認定的具體事項也是不一樣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