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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賠償金能否被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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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賠償金能否被凍結?

一、殘疾賠償金能否被凍結?

可以。

1、在法院強制執行中,屬於被執行人的傷殘賠償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凍結,並強制執行用於清償債務。

2、傷殘賠償金屬於被執行人的財產,法院在強制執行中,債務人拒不履行判決的,法院有權依法強制執行該筆資金。但在強制執行用於清償債務時,需要保留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費用。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二、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及超時效處理方法是什麼

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的計算:

1、一般訴訟時效的計算

對於人身損害賠償的一般訴訟時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間的起始計算,而對於人身損害賠償的侵權行爲“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容易的,對於人身損害賠償時效的起算卻是複雜的,這是因爲受害人必須在起訴前知道自己所受財產損失的具體數額,否則無法起訴。

因此,侵害身體權的侵權行爲一經實施完了,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訴訟時效就開始計算。

對於侵害健康權的,要分受傷之日、侵害時不能發現的傷害確診之日的不同來計算訴訟時效。

對於造成喪失勞動能力的,須在確認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後,纔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2、特殊訴訟時效的計算

理論上講,侵害身體權和侵害生命權的侵權行爲,應當按照一般訴訟時效的規定執行。

3、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適用

目前沒有對侵害精神性人格權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此只能適用一般訴訟時效的規定。如果在適用提出生命健康權的財產損失賠償的同時提出精神撫慰金的賠償,則隨同受到特殊訴訟時效的限制。

4、侵權普通法與侵權特別訴訟時效適用不同

對於特別法應當一律按特別法的規定,如《國家賠償法》訴訟時效規定爲2年(第32條第1款);《產品質量法》訴訟時效規定一律爲2年;《環境保護法》訴訟時效規定一律爲3年;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不能完全適用《民法典》特殊時效的規定,保護請求權。

5、最長訴訟時效

最長訴訟時效爲20年,這是法律規定的訴權保護最長期限,超過這一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便失去訴權,不再受法律保護。《產品質量法》訴訟時效規定一律爲2年;《環境保護法》訴訟時效規定一律爲3年;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不能完全適用《民法典》特殊時效的規定,保護請求權。

最長時效也有特別法的特殊規定,如《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請求權滿10年喪失,而不適用《民法典》規定的20年最長訴訟時效,需要引起特別注意。

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過程中,可以執行被執行人的殘疾賠償金,因爲殘疾賠償金也是屬於被執行人財產的一部分,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如果是對於造成喪失勞動能力的,需要在確認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後,纔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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