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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無效婚姻是指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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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無效婚姻和得撤銷婚姻,前者爲自始當然無效,後者則需經訴訟程序,從宣告撤銷起喪失婚姻的效力。無效民法典律制度歷來是民法典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有些國家的法律中已經有無效婚姻的規定。

法律上的無效婚姻是指什麼規定?

無效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婚姻無效的申請人

有權依據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無效婚姻對於很多人來說比較熟悉,我們知道我國的結婚年齡是男性22歲,女性20歲,如果出現未達到結婚年齡就結婚的民法典律上不承認,也就是屬於無效婚姻。因此我們在結婚的時候要注意自己的結婚年齡達到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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