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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生母親賣了孩子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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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親生母親賣了孩子怎麼判?

親生母親賣了孩子怎麼判?

父母出賣自己親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這裏所講構成的犯罪,是指出賣自己親生子女而觸犯刑法條款的犯罪,是受刑法調整的犯罪,如遺棄罪。若要構成拐賣兒童罪,即使是親生子女,還需具有《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才能構成犯罪。

首先,出賣親生子女是否構成犯罪,主要看情節是否惡劣以及是否以營利爲目的。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爲目的,有拐騙、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行爲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可見,拐賣兒童罪只限於上述六種客觀行爲,並沒有將出賣自己的親生子女列爲拐賣兒童罪的範疇。

二、拐賣兒童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拐賣婦女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爲內容的人格權。

人格尊嚴權,是指與民事主體的尊嚴密切相關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爲內容的人格權。

被害婦女、兒童被拐騙後,處於行爲人控制之下,處於被欺騙、任其擺佈的境地,失去決定自己去向的身體自由權,行爲人將被害婦女、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爲非法拐騙、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爲。

所謂拐騙,是指行爲人以利誘、欺騙等非暴力手段使婦女、兒童脫離家庭或監護人併爲自己所控制的行爲。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而且行爲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根據本條的規定,只要行爲人以出賣爲目的實施了拐騙、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被拐婦女、兒童行爲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至於是否賣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實現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爲人實施上述行爲並不是以出賣爲目的。

實踐中,拐賣婦女、兒童一般是以營利爲目的,但也不能絕對排除不以營利爲目的而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爲。如出於報復他人動機而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爲。如果僅強調以營利爲目的,就會漏掉不以營利爲目的而實施此類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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