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侵權人有過錯減輕責任是否合法?
被侵權人有過錯減輕責任是合法。《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爲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八十一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二、特殊侵權糾紛的情形有哪些
特殊侵權行爲,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在侵權責任的主體、主觀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於一般侵權行爲。應適用民法上特別責任條款的致人損害的行爲。屬於特殊侵權行爲的情況都有具體的條文明確加以規定。
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
2、僱員受害賠償糾紛;
3、僱傭人損害賠償糾紛;
4、產品責任糾紛;
5、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
6、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
7、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
8、建築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
9、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
10、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
11、駐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糾紛;
12、防衛過當損害賠償糾紛;
13、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權糾紛。
15、無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爲。
在當代的社會,我們國家的經典教育主要是包括有一般的經典起源,還有就是比較特殊的聽覺形式,不管是哪一類型的侵權行爲,肯定是需要由侵權人承擔相關的侵權責任的,但是也是需要區別不同的情況,比如說有一些是由於受到傷害的人員自身過錯所導致的,可以減輕其責任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