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毆打他人情節較輕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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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毆打他人情節較輕標準是怎樣的?

毆打他人情節較輕標準是怎樣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毆打他人情節較輕標準:

1、親友、鄰里或者同事之間因糾紛引起,雙方均有過錯的;

2、在校學生之間相互毆打,傷害後果較輕的;

3、行爲人的毆打行爲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爲引起的;

4、傷害後果較輕的;

5、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我國《刑法》雖然明確規定了故意殺人罪中有“情節較輕”的情形,但是至今仍然沒有統一的司法解釋或者相關的法律檔案對何種情況屬於“情節較輕”進行明確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第三十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爲,情節較輕尚不夠刑事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或者同事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雙方均有過錯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三)行爲人的侵害行爲系由被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爲引起的;

(四)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二、毆打他人和互毆的區別是什麼

互歐是雙方互相毆打,雙方都是違法的,都要爲彼此給對方造成的傷害承擔法律責任,是法律所譴責和懲罰的行爲;

毆打他人,是指行爲人公然實施的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打人行爲。行爲方式一般採用拳打腳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毆打他人。毆打他人屬行爲犯,即只要有證據證明行爲人實施了毆打他人行爲,不論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傷,即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毆打的行爲方式、行爲地點和傷情輕重等,應當作爲從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情節予以考慮。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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