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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的行使條件具體具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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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銷權的行使條件具體具體是什麼

撤銷權的行使條件具體具體是什麼

1、債務人有使自己的財產減少或負擔增加的行爲。包括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

2、債務人的行爲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後,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在債權成立之前發生上述行爲,此時債權尚不存在,不能認爲該行爲對債權造成損害。且債務人爲上述處分行爲後債權人仍與債務人發生法律關係,表明債權人願意承擔債權不能實現的風險,自不得請求撤銷債務人發生在先的行爲,所以債務人的行爲必須發生在債權有效成立之後。同時,債務人的行爲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債務人的行爲未發生法律效力,或者根本不會發生法律效力(例如屬於無效民事行爲),債務人的財產所有權並未發生轉移,則債權人無須透過行使撤銷權保全自己的債權,而可以請求法院宣告債務人的行爲爲無效民事行爲。所以,債權人只能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有效行爲。

3、債務人的行爲危害債權。債務人的行爲危害債權,是指債務人的行爲會導致其作爲債權擔保的責任財產減少,使債權人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

二、撤銷權與代位權均爲債的保全措施,其具有以下特點:

1、撤銷權爲實體法上的權利,但撤銷權與一般實體法上的權利不同,其不能直接向債務人或第三人行使,而只能透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行使。

2、撤銷權爲形成權,其行使的目的在於撤銷債務人所作出的對債權人不利的行爲,以恢復債務人的財產狀況。

3、撤銷權爲附屬於債權的從權利,其不得與債權相分離,債權讓與時,撤銷權與債權一起轉移。

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債務人進行惡意的處分自己的財產,比如說進行低於市場很多的價格來處理自己的財產,或者是免費贈送給別人,債權人可以利用自己的權利,要求債務人立即停止惡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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