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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程序的變更,是指在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中,由於出現了法定情形,需要對罪犯已確定的刑罰內容或刑罰的執行方法加以變更,其處理程序亦是執行程序的組成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爲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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