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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對於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上訴權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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