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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章管轄第一節級別管轄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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