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執行程序終結是由於發生特殊情況,執行程序沒有必要或者不能繼續執行,從而結束執行程序,以後不再恢復。
執行終結,是民事執行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產生和發展適應了中國目前司法實踐的需要。實踐中,不是所有的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都能得以實現,也就是說,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執行完畢,這並非法律或司法的缺陷,而是正常的風險。
爲了更好地完成民事執行工作的目標,我們有必要對那些不能繼續進行或沒有必要繼續執行的案件,裁定終結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7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申請人撤銷申請的;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人民法院認爲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
擴展資料: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爲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條 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的民事糾紛以及相關的民事案件的數量也是在不斷的上升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日常的生活中瞭解相關的訴訟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