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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公證對外有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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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公證對外有效力嗎?第三人向夫妻其中一方主張債務,另一方可以婚前財產公證對抗第三人嗎?關於以上問題,下文將會一一介紹,請您閱讀了解。

婚前財產公證對外有效力嗎?

夫妻財產公證的對外效力,是指夫妻財產公證可否對抗第三人。

承認其對外效力,即可依約定而對抗第三人,不承認其對外效力,則不能依約定而對抗第三人,如夫妻約定分別財產制。當夫妻一方與他人實施民事行爲,發生對外效力,則只以其個人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不發生對外效力,則仍然要以夫妻共同財產來承擔民事責任,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在這方面的立法均是以登記者具有對外效力,未經登記者,不發生對外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財產分割意見》中有“對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的規定,即無規避法律的夫妻財產約定具有對外效力,規避法律的夫妻財產約定無對外效力。這種規定在原則上說是正確的,在司法實踐中,婚姻關係當事人爲逃避債務,採取夫妻財產約定的方法辦理離婚手續,規避法律,損害了合法債權人的利益,當然爲無效,但僅依據這一規避法律的標準,來確定夫妻財產約定是否具有對外效力是不夠的也是不充分的。

根據我國2001年《婚姻法》的規定,夫妻財產約定對第三人生效的條件,只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才能對第三人產生對抗效力。否則,夫妻財產約定只在婚姻內部產生效力,不對第三人產生效力。這不利於夫妻一方獨立地與第三人發生經濟交往。借鑑外國經驗,依據公示方式進行登記可以有效地防止規避法律的行爲,更有利於保護與約定財產的夫妻進行民事活動的人合法權益。因此,在婚姻立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夫妻財產約定經登記者方產生對外效力,未經合法登記者不發生對外效力,從而完善我國的夫妻財產約定製度。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關於婚前財產公證對外效力的相關法律常識,從上文中可以看出,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的約定對第三人不發生法律效力,第三人知道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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