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申請再審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未經質證或者系僞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二、申請再審法院不予立案的情形是什麼?
(一)再審申請被駁回後再次提出申請的;
(二)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三)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後又提出申請的;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三、委託他人代爲申請再審的,哪些人可以做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四、申請再審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再審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二)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明覆印件;再審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複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複印件的,應當提交情況說明;
(三)委託他人代爲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四)原審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或者與原件覈對無異的複印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對於法院宣判後給出的判決,如果當事人表示不服不能接受,就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人需要提交再審的申請書、申請的身份證明、生效的法律文書等。法院受理立案後會進入複查階段,如果符合再審條件,案件將進入再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