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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爲無效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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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行政行爲無效

行政行爲無效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行政行爲無效的範圍上僅指“重大且明顯的違法行爲”此限定範圍是依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通說,即其具有外在的“明顯違法性”和內在的“重大違法性”,前者指依一般公民之理性和經驗所能判斷的違法行政行爲,後者指其違反了重要的法律法規,該通說在外國的立法上也有體現,比如,《聯邦德國行政程序法》第44條第一項規定:“行政行爲具有嚴重瑕疵,該瑕疵按所考慮的一切情況明智判斷屬明顯者,行政行爲無效。”

二、行政行爲無效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行政行爲無效的法律後果有以下幾種: 行政相對方可在任何時候請求有權國家機關,如行爲機關、行爲機關的上級機關、人民 法院宣佈該行爲無效(行政相對方要求撤銷行政行爲通常只能在法定期限內透過申請複議或 提起行政訴訟提出請求)。 有權國家機關可在任何時候宣佈相應行政行爲無效。 行政行爲被宣佈無效後,行政主體透過該行爲從行政相對方處所獲取的一切(如罰沒款物等)均應返還相對方;所加予相對方的一切義務均應取消;對相對方所造成的一切實際損失,均應賠償。同時,行政主體透過相應無效行政行爲所給予相對方的一切權益,均應收回 (如此種收回給善意的相對方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行政主體應對之予以賠償)。總之,行政行爲被宣佈無效後,被行政行爲改變的狀態應儘可能恢復到行爲以前的狀態。

三、行政行爲無效的規定,具體出自哪部法律

出自《行政訴訟法》。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 行政行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爲: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四、行政行爲無效的幾種情形

1、行爲主體有重大明顯違法情形。

2、行政行爲內容存在重大、明顯違法。

3、行政行爲程序上存在重大明顯違法或極不正當,違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規定。

4、行政行爲形式上存在重大明顯缺陷。

行政行爲無效還有很多需要我們注意的地方,所以我們一定要弄明白那些行爲屬於行政行爲無效。並且我們一定要區別好與行政行爲無效類似的一些詞語,可能這些詞語只有一個字的差別,但是在法律上卻有着很大的區別,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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