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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執行費用計算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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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執行費用計算方式是什麼?

申請執行費用計算方式是什麼?

(一)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二)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二、申請執行的程序是什麼?

申請執行的程序是:法院受理、申請複議、然後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最後採取強制措施。如果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該要從收到書面異議當天開始的十五日內開始審查。如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三、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多久?

判決書執行申請時間=判決生效時間(一般7日) 判決書確定的給付時間(一般是30日)申請執行期限:判決生效後2年內。

(一)案件的一般執結期限:6個月。

(二)法院確定案件承辦人的期限:7日內。

(三)開始執行的期限:3日內。

(四)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執行線索的期限:3日內。

(五)確定評估、拍賣機構的期限:10日內。

(六)發出協助執行通知的期限:5日內。

(七)審查執行異議的期限:15日;辦理完畢的期限:1個月。

申請執行的程序是先向上一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然後是人民法院進行審覈之後通知被強制執行人;最後是強制執行。申請了強制執行之後,強制執行的期限就是兩年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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