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敲詐勒索罪甘肅立案標準是什麼?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2千元至5千元爲起點;
2、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3萬元至10萬元爲起點。
3、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30萬元至50萬元爲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因此,敲詐勒索罪一般的立案金額爲2000元-5000元以上。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爲。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敲詐勒索罪的特點是什麼?
(一)行爲人以將要實施的積極的侵害行爲,對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進行恐嚇。
(二)行爲人揚言將要危害的對象,可以是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與他們有利害關係的其他人。
(三)發出威脅的方式可以多種多樣。
(四)威脅要實施的侵害行爲有多種,有的可以是當場實現的,有的是當場不可能實現,必須日後才能實現的。
三、如何正確認定敲詐勒索罪?
要正確認定敲詐勒索罪,主要是從本罪的四個構成要件來看: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這是本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不同的顯著特點之一。本罪侵犯的對象爲公私財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爲。
採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敲詐勒索財物,敲詐勒索行爲與他人交付財物之間,可以表現爲三種不同的情況:
(1)行爲人要求被害人必須在指定的額時間和地點交付財物,否則會在日後將其威脅的內容付諸實現。
(2)行爲人當面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要求其答應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交付財物。
(3)行爲人以日後將要對被害人實施侵害行爲相威脅,要求當場交付財物。
這表明,對於敲詐勒索最來說,行爲人絕對不可能以當場實現威脅的內容相恐嚇,當場非法佔有他人財物,這也是本罪與搶劫罪的顯著區別。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爲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並不違法,如債權人爲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份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存在敲詐行爲涉案金額在2000~5000元之間的,需要認定爲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罪的犯罪嫌疑人要實施積極的侵害行爲,強制索要他人的財物,要有明確的侵害對象,既可以是財務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與財務有關的利害關係人,實施侵害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主要表現爲威脅、要挾恫嚇等違法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