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當前位置:普法知識館>其他法律>訴訟仲裁>訴訟仲裁案例>關於律師迴避的司法解釋內容包括什麼?

關於律師迴避的司法解釋內容包括什麼?

普法知識館 人氣:2.73W

一、關於律師迴避的司法解釋內容包括什麼?

關於律師迴避的司法解釋內容包括什麼?

訴訟活動當中需要律師迴避的情形是律師跟對方當事人的代理律師是近親屬,跟對方當事人在一年之內存在着委託關係,同一家律師事務所正在代理對方當事人的其他案件,或者律師事務所當中的其他同事是被害人的近親屬,這些情形律師都是需要進行迴避的。

(一)接受民事訴訟、仲裁案件一方當事人的委託,而同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中對方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被害人的近親屬的;

(三)同一律師事務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訴訟案件或者非訴訟業務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所委託的其他法律業務的;

(四)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存在法律服務關係,在某一訴訟或仲裁案件中該委託人未要求該律師事務所律師擔任其代理人,而該律師事務所律師擔任該委託人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在委託關係終止後一年內,律師又就同一法律事務接受與委託人有利害關係的對方當事人的委託的;

(六)其他與本條第(一)至第(五)項情況相似,且依據律師執業經驗和行業常識能夠判斷的其他情形。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發現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當告知委託人利益衝突的事實和可能產生的後果,由委託人決定是否建立或維持委託關係。

二、可以申請回避的三種情形

其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本案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請求權第三人和無請求權第三人。

當事人是實體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只能以當事人的身份參加訴訟,而不能以當事人的辦案人員的雙重身份出現,所以必須迴避。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是指本案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而且,客觀上還存在着其本身與案件存在某種事實上的利害關係,因此必須迴避。

其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即案件的處理結果直接或間接地涉及到審判人員自身的利益。

這種利害, 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也可能是事實上的利害關係。

其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

其他關係,指除以上關係以外的其他關係。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的迴避,大多數人所瞭解到的都是法院內部的一些人員的迴避,比如說書記人員和法官存在着一些利害關係,需要對他們進行迴避,但實際上律師的話他也是存在着迴避制度。

專業的律師非常清楚自己在哪些情形當中需要回避,如果律師在代理該案件的過程當中,發現跟對方當事人之前有代理關係或者屬於近親屬關係的話,對這些狀況必須要及時的跟當事人講清楚。存在這些情況都很有可能會影響到律師客觀的判斷案件的實際情況。

TAG標籤:#司法解釋 #律師 #迴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