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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既遂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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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既遂如何處罰

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既遂如何處罰

1、構成本罪既遂的,一般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具有特別嚴重情形的,依法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兩種行爲方式的認定

1、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爲。需要注意的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同於“違反國家規定”,前者的範圍更爲寬泛。如前所述,我國尚未制定專門的公民個人資訊保護法,但一些專門的法律、法規對特定領域公民個人資訊的保護有專門規定。此外,違反部門規章等關於公民個人資訊保護的規定的,也可以認定爲“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根據資訊來源的不同,此種行爲又可以區分爲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情形和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需要依據有關規定,準確判斷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爲是否“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而不能僅以是否經權利人同意作爲判斷標準。例如,爲了偵查、起訴、審判工作的需要,依據有關法律向司法機關提供有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個人資訊的,雖未經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許可,但屬於合法提供。

2、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爲。“竊取”是指採用祕密的或者不爲人知的方法取得他人個人資訊的行爲。“其他方法”是指“竊取”以外的其他方法,如透過收買、欺騙等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實際上,竊取也是非法獲取的方式之一。關於“其他方法”是否必須自身具有非法的性質,即其他方法是否只包括詐騙、脅迫等自身具有非法性質的方法,而不包括購買、接受贈與等自身不具有非法性質的方法,存在不同認識。我們贊同從行爲人獲取行爲的本質屬性角度加以判斷,而不論獲取行爲是否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即只要行爲人沒有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法律依據或者資格而獲取相關個人資訊的,即可以認定系“非法獲取

我國對於公民資訊的保護一直都在不斷完善中,其實在現實中,公民個人資訊泄露還是很嚴重的,尤其是網絡平臺,但一定程度上是因爲部分公民不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的隱私。不要隨便在一些不正規的網絡平臺上填寫個人資訊,包括自己的電話號碼或者身份證號碼等重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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