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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代理人有什麼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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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舊民訴法與新民訴法關於民事案件訴訟代理人規定的變化

民事訴訟法代理人有什麼新的規定?

1、在2013年1月1日之前,根據舊民訴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可以作爲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

(三)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四)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

2、自2013年1月1日起,根據新民訴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爲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四)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透過對比,新民訴法關於訴訟代理人的規定較之舊民訴法作出了以下變更:

新增了三類人,即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工作人員和當事人所在社區推薦的公民。減少了一類人,即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

二、對新增的三類人的解釋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指符合《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規定的執業條件,經覈准執業登記,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在基層法律服務所中執業,爲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

當事人的工作人員,這裏是指有關單位(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作爲案件的當事人時,該單位可以委託其工作人員作爲其訴訟代理人。

當事人所在社區推薦的公民,這裏所說的當事人是指自然人作爲當事人的情形。當事人爲自然人時,其所屬的居委會或者村委會可以推薦有關公民作爲其訴訟代理人。

當事人爲自然人時,可以作爲其訴訟代理人的人員範圍爲: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其近親屬、其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當事人爲單位(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時,可以作爲其訴訟代理人的人員範圍爲: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其工作人員。

相關人員作爲訴訟代理人時,須向法院提交以下證明檔案:

律師提交: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函和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當事人的委託書。

當事人的近親屬提交:近親屬(指當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身份證件、與委託人的身份關係證明(如戶口簿等)、當事人的委託書。

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提交:工作人員的身份證件、單位出具的受託人爲其工作人員證的明檔案、蓋有單位公章的授權委託書。

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提交:公民的身份證件、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信等證明檔案(需加蓋推薦單位公章),當事人的委託書。

不能提供上述證明檔案的公民,不能作爲訴訟代理人蔘加民事訴訟活動。

透過上述小編對民事訴訟法代理人的介紹,我們知道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爲訴訟代理人,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透過對比,新民訴法關於訴訟代理人的規定較之舊民訴法作出了以下變更,新增了三類人,即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工作人員和當事人所在社區推薦的公民。減少了一類人,即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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