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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宣告失蹤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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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宣告失蹤的條件有哪些

民法宣告失蹤的條件有哪些

按照中國法律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他爲失蹤人。宣告失蹤的條件有:

(一)主體條件: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係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公民和法人。

(二)客體條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地震、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爲失蹤。

2、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三)形式條件。申請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二、宣告失蹤需要什麼證明材料

申請書,失蹤的開始時間的證明或依據(包括村委會、居委會的證明,相關的報案材料、登報材料等),一般滿兩年

三、宣告失蹤的法律後果

1、自然人被宣告失蹤後,其民事法律主體資格仍然存在,不發生繼承、也不改變與其人身有關的法律關係。

2、宣告失蹤主要是爲失蹤人設立了財產的代管人。

財產代管人主要是失蹤人的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沒有以上人選或有爭議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負有管理失蹤人財產的職責,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或者侵犯失蹤人財產的,失蹤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請求代管人承擔民事責任,也可申請變更代管人。

3、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

4、失蹤宣告一經撤銷,代管人的代管權隨之終止,應當將其代管的財產及其收益交還給被宣告撤銷失蹤的人。

綜上,我們瞭解到宣告失蹤的條件是要比宣告死亡的條件鬆一些的,此時只要失蹤時間達到了2年,那麼利害關係人就可以去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但是宣告失蹤之後產生的法律後果與宣告死亡的法律後果不同,若配偶要解除婚姻關係的話,這個時候還需要依法去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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