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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暴力可以起訴人身損害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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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內暴力可以起訴人身損害賠償嗎?

婚內暴力可以起訴人身損害賠償嗎?

1、婚內暴力可以起訴人身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

(2)與他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5)有其他重大過錯。

2、一般身體健康權益受到損害之後,都是可以請求獲得賠償金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爲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爲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二、遇到家庭暴力精神傷害怎麼辦

1、遇到家庭暴露可以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條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爲,有權及時勸阻。

2、可以報警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第十六條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資訊、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並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條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託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爲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

3、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2)有具體的請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若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或者是女方實施了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爲,那麼另一方是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的。起訴離婚的時候,可以同時向法院提出希望獲得賠償金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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