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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案件訴訟費如何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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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案件訴訟費如何收取?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案件訴訟費如何收取?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訴訟費是會按照標的額來進行收費的。一般爲了保全債權就可以到法院去撤銷相應的行爲,這都是債權人的個人權利,當然撤銷權也是屬於保全方式中的一種,也有可能涉及到第三人。

1、債權人撤銷之訴應當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中的其他非財產案件處理,每件收訴訟費50至100元,一般法院都是收取100元案件受理費。

2、《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當債務人所爲的減少其財產的行爲危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爲保全債權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該行爲的權利。債權人撤銷權也爲債權的保全方式之一,是爲防止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減少而致債權不能實現的現象出現。

二、第三人撤銷權成立的客觀要件

1、首先,債務人須於債權成立後實施行爲。債務人的行爲是合同行爲還是單方法律行爲,是有償還是無償,在所不問。但事實行爲與無效民事行爲,不在此列。因爲事實行爲無從撤銷,無效民事行爲無須撤銷。其他的行爲,諸如訴訟上的和解等凡屬於處分債務人財產的行爲又是可撤銷的,皆屬之。

2、其次,債務人的行爲須爲使其財產減少的財產行爲。債務人所爲的不以財產爲標的的行爲,或者雖以財產爲標的,但不爲使其財產減少的行爲(如放棄受遺贈),不得撤銷。

3、再次,須債務人的行爲有害債權。所謂有害債權,是指債務人的行爲足以減少其一般財產而使債權不能完全受清償。若債務人爲其行爲雖使其財產減少但仍不影響其對債權的清償時,債權人自不能干涉債務人的行爲。債務人的行爲是否害及債權,應從兩方面考察。一方面債務人因其行爲而使其無資力清償債權債務人有無資力應以客觀上存在不能支付的事實爲標準,而不能以債權人的主觀認識爲標準。另一方面,債權人的債權因債務人的行爲不能受完全清償。但債權人的債權附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只能於擔保物的價值不足清償的債權數額限度內行使撤銷權。若擔保物的價值足以擔保債權的受償,債務人的行爲不害及債權,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

對於撤銷之後的訴訟收費情況會按照相應的規定來收取的,當然有的也可以按照標的訴訟額來進行收費,但對於一般的財產性案件也是會根據具體的而情況來確定的,如果金額比較大那麼也最好選擇法律的方式來解決,無論如何都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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