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當前位置:普法知識館>其他法律>訴訟仲裁>證據調查>保證人的責任範圍是怎樣的?

保證人的責任範圍是怎樣的?

普法知識館 人氣:2.34W

一、保證人的責任範圍是怎樣的?

保證人的責任範圍是怎樣的?

保證責任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保證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爲債務人履行債務向債權人所做的一種擔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約定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爲。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這種承擔全部責任的保證,稱無限保證。如果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明確規定由保證人承擔責任中的一部分,則該保證爲有限保證。

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債權人申報債權後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後六個月內提出。

二、保證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保證責任又稱爲保證債務或者保證義務,是指保證人依照保證合同的約定,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代主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義務。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有兩種,即代爲履行和賠償損失。

(一)代爲履行。當事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應當代爲履行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對於專屬性債務,不能約定由保證人履行,即使做出了代爲履行這種約定,保證人也只能以賠償損失的方式承擔責任。例如,承攬合同是專屬性合同,擔保人不能以代爲履行方式對承攬合同的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而只能賠償因違約給承攬合同債權人造成的損失。

(二)賠償損失。當事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並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時,由保證人對其承擔賠償責任。

在當代的社會爲了實現債權,所以很多人都會提供保證,保證是可以透過保證人保證的方式來實現的,當然了,保證責任的實現是包括兩種措施,包括有代爲履行和賠償損失的。

TAG標籤:#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