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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處罰的追溯時間是六個月。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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