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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羈押緩刑期限怎麼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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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折抵緩刑期,但是可以折抵刑期。首先,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緩刑不是刑種,而是刑罰具體運用上的一種制度,宣告緩刑必須以判處刑罰爲前提,它不能脫離原判刑罰而獨立存在,是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制度,因而,緩刑犯在判處刑罰時確定了相應的緩刑考驗期,判決前的羈押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但這不意味着判決前的羈押期不折抵刑期。

之前羈押緩刑期限怎麼折抵?

其次,從我國《刑法》的立法原意上看,適用緩刑的前提條件較爲嚴格,在緩刑期考驗期內或者期滿後撤銷緩刑,實際上已是對緩刑犯又犯罪的一種懲罰,就不應再以羈押期不予折抵刑期而加以懲罰。

再次,從我國《刑法》原則來看,其中之一是堅持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判決宣告前的羈押期對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進行了一定的限制,與宣判後執行刑罰的方式並沒有實質上的區別,也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了懲罰犯罪分子,保護人民的刑罰目的。因此,如果前期的羈押期不予折抵刑期,則是對犯罪分子加重了刑罰處罰,這是有悖於我國《刑法》罪刑相適應原則的。

《刑法》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對於刑期的折抵,需要存在同種類型的處罰,如果是取保候審,或者是緩刑,因爲沒有實際的關押行爲,所以無法折抵之後的徒刑刑期,但是如果是拘留,監視居住則可以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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