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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電工是勞動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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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電工是勞動關係嗎?

一、兼職電工是勞動關係嗎?

只要勞動者與兼職單位建立的用工關係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原用人單位和兼職單位對勞動者的兼職行爲沒有異議,一般都認定勞動者與兼職單位之間也存在勞動關係,受勞動法的保護,以符合勞動法所倡導的“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精神。

需要提醒的是,有些用人單位試圖透過招用兼職人員來逃避勞動用工義務,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五項保險、未支付加班費等違法用工現象仍比較普遍。因此,勞動者在從事兼職活動時,應當注重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謹慎瞭解自己與兼職單位之間的各項權利義務。對於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以及權利義務,最好能透過書面合同的形式予以確認。

二、如何區分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

1、規範和調整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在法律依據方面的主要區別

勞動關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範和調整,而且建立勞動關係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務關係由《民法典》進行規範和調整,建立和存在勞務關係的當事人之間是否簽訂書面勞務合同,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

2、勞動關係主體與勞務關係主體的區別

勞動關係中的一方應是符合法定條件的用人單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須是符合勞動年齡條件,且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能力的自然人;勞務關係的主體類型較多,如可以是兩個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兩個自然人。法律法規對勞務關係主體的要求,不如對勞動關係主體要求的那麼嚴格。

3、當事人之間在隸屬關係方面的區別

處於勞動關係中的用人單位與當事人之間存在着隸屬關係是勞動關係的主要特徵。隸屬關係的含義是指勞動者成爲用人單位中的一員,即當事人成爲該用人單位的職工或員工(以下統稱職工)。因爲用人單位的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這是不爭的事實。而勞務關係中,不存在一方當事人是另一方當事人的職工這種隸屬關係。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時計酬的家政服務員,家政服務員不可能是該戶居民家的職工,與該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勞動關係。

4、 當事人之間在承擔義務方面的區別

勞動關係中的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地方規章等爲職工承擔社會保險義務,且用人單位承擔其職工的社會保險義務是法律的確定性規範;而勞務關係中的一方當事人不存在必須承擔另一方當事人社會保險的義務。如居民不必爲其僱用的家政服務員承擔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5、用人單位對當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區別

用人單位具有對勞動者違章違紀進行處理的管理權。如對職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等行爲進行處理,有權依據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解除當事人的勞動合同,或者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記過、記過失單、降職等處分;勞務關係中的一方對另一方的處理雖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權利,或者要求當事人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但不含當事人一方取消當事人另一方本單位職工“身份”這一形式,即不包括對其解除勞動合同或給予其他紀律處分形式。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關係是需要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訂立了勞動合同之後纔可以認定爲勞動關係,而對於兼職在認定是否屬於勞動關係上也需要有合法的條件,如果只是透過業餘的時間進行兼職的,一般是不能認定爲勞動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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