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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及時報警,即使沒有證據,公安部門也會透過偵查、勘驗、鑑定等方法確定事實真相和案件性質的。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六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偵查實驗、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認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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