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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罪僅僅是投放毒藥,而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外延更爲廣泛,其投放的可以是放毒害性、腐蝕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而我國已經取消了投毒罪,將投毒罪歸入投放危險物質罪裏。《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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