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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運輸毒品罪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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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運輸毒品罪怎麼認定?

走私運輸毒品罪是一個選擇性罪名,它的完整罪名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從罪名我們可以看出,它有四種不同的表現形式。每一種表現形式又會根據具體情形的不同有不一樣的認定標準。

認定走私運輸毒品罪是一個選擇性罪名,它的完整罪名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從罪名我們可以看出,它有四種不同的表現形式。每一種表現形式又會根據具體情形的不同有不一樣的認定標準。

(一)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對於走私其他貨物、物品的,以實際走私的貨物、物品的性質認定犯罪,不能認定爲走私毒品罪。行爲人在一次走私活動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貨物、物品的,一般應按走私毒品罪和構成的其他走私罪,實行數罪併罰。行爲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販賣營利的,應認定爲詐騙罪,而非販賣毒品罪,但行爲人不明知是毒品而販賣,事實上具有販賣毒品的可能性的,應認定爲販賣毒品(未遂)。行爲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微量毒品的,應認定爲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認定爲販賣毒品罪。

(二)本罪的既遂與未遂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有四種行爲方式,其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因行爲方式而異。

1、走私毒品罪的既遂與未遂。走私毒品主要分爲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輸入毒品分爲陸路輸入與海路、空路輸入。陸路輸入應當越國境線、使毒品進入國內領域內的時刻爲既遂標準。海路、空路輸入毒品,裝載毒品的船舶到達本國港口或航空器到達本國領土內時爲既遂,否則爲未遂。

2、販賣毒品的既遂與未遂。販賣以毒品實際上轉移給買方爲既遂。轉移毒品後行爲人是否已經獲取了利益,則並不影響既遂的成立。毒品實際上沒有轉移時,即使已經達成轉移的協議,或者行爲人已經獲得了利益,也不能認爲是既遂。

3、運輸毒品的既遂與未遂。行爲人以將毒品從甲地運往乙地爲目的,開始運輸毒品時,是運輸毒品罪的着手,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到達目的地時,屬於犯罪未遂;毒品到達目的地時是犯罪既遂,到達目的地後,即使由於某種原因而將毒品運回原地或者其他地方時,也是犯罪既遂。

4、製造毒品罪的既遂與未遂。製造毒品罪應以實際上製造罪品爲既遂標準,至於製造出來的毒品數量多少、純度高低等,都不影響既遂的成立。着手製造毒品後,沒有實際上製造出毒品的,則是製造毒品未遂。

知識延伸:走私毒品的客觀表現有哪些?

本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爲行爲人進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行爲。

1、走私毒品。走私毒品是指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毒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爲。行爲方式主要是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此外對在領海、內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購買毒品的,應視爲走私毒品。根據本法的規定,影響走私毒品行爲的危害性的因素,主要是走私毒品的數量、主體的情況(是否是首要分子、是否參與國際販毒組織)、方式(是否武裝掩護)等。這些因素無疑影響走私毒品行爲的危害性,輸入毒品行爲,將直接危害我國公民的身心健康,危害我國的社會管理秩序;而輸出毒品行爲,則並不直接危害我國公民的身心健康。

換言之,輸入毒品行爲的直接危害結果發生在我國領域內,而輸出毒品行爲的直接後果發生在我國領域外。前者行爲的危害性顯然重於後者。從國外的規定看,許多國家(如德國、日本)都是將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分別規定爲獨立的犯罪,或者將輸出毒品的行爲納入運輸毒品罪中,而前者的法定刑則明顯重於後者,其立法宗旨也主要在於保護本國及本國公民的利益。本法雖然沒有分別規定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的法定刑,但司法機關在量刑時,對輸入與輸出兩種行爲應當區別對待。

2、販賣毒品。販賣毒品是指有償轉讓毒品或者以販賣爲目的而非法收購毒品。

有償轉讓毒品,即行爲人將毒品交付給對方,並從對方獲取物質利益。販賣方式既可以是公開的,也要能是祕密的;既可以是行爲人請求對方購買,也可能是對方請求行爲人轉讓;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給對方,也可能是間接交付給對方。在間接交付的場合,如果中間人認識到是毒品而幫助轉交給買方的,則該中間人的行爲也是販賣毒品;如果中間人沒有認識到是毒品,則不構成販賣毒品罪。

販賣是有償轉讓,但行爲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獲取金錢,也可能是獲取其他物質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時獲取物質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後獲取利益或先獲取物質利益而後交付毒品。如果是無償轉讓毒品,如贈與等,則不屬於販賣毒品。毒品的來源既可能是自己製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購買的毒品,還可能是透過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販賣的對方沒有限制,即不問對方是否達到法定年齡、是否具有辨認控制能力、是否與販賣人具有某種關係。出於販賣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也應認定爲販賣毒品。

3、運輸毒品。運輸毒品是指採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國領域內將毒品從此地轉移到彼地。運輸毒品必須限制在國內,而且不是在領海、內海運輸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毒品,否則便是走私毒品。運輸毒品具體表現爲轉移毒品的所在地,如將毒品從甲地運往乙地,但應注意,從結局上看沒有變更毒品所在地卻使毒品的所在地曾經發生了變化的行爲,也是運輸毒品。例如,行爲人先將毒品從甲地運往乙地,由於某種原因,又將毒品運回甲地的,屬於運輸毒品。

4、製造毒品。製造通常是指使用原材料而製作成原材料以外的物。製造毒品一般是指使用毒品原植物而製作成毒品。它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將毒品以外的物作爲原料,提取或製作成毒品,如將罌粟製成爲鴉片。

二是毒品的精製,即去掉毒品中的不純物,使之成爲純毒品或純度更高的毒品。如去除海洛因中所含的不純物。

三是使用化學方法使一種毒品變爲另一種毒品。如使用化學方法將嗎啡製作成海洛因。四是使用化學方法以外的方法使一種毒品變爲另一種毒品。如將鹽酸嗎啡加入蒸溜水,使之成爲注射液。五是非法按照一定的處方針對特定人的特定情況調製毒品。上述五種行爲都屬於製造毒品。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凡實施了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行爲之一的,即以該行爲確定罪名。凡實施了其中兩種以上行爲的,如運輸、販賣毒品,由定爲運輸、販賣毒品罪,不實行數罪併罰。運輸、販賣同一種毒品的,毒品數量不重複計算;不是同一種毒品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居間介紹買賣毒品的,無論是否獲利,均以販賣毒品罪的共犯論處。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構成犯罪的,按走私毒品和構成的其他走私罪分別定罪,實行數罪併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所謂“未經處理”的既包括未經刑罰處理,也包括未作行政處理。但對於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則毒品數量不再累計計算。已作過處理的,應視爲已經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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