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禁止的人員
主要是公司的進階工作人員以及與證券資訊相關的人員。
2.在法定禁止交易的期限交易。
3.法定禁止的行爲.
主要是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行爲. 及其有關的交易行爲。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一)單獨或者透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資訊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行爲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爲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