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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簽了逮捕令怎麼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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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簽了逮捕令怎麼取保?

一、在簽了逮捕令怎麼取保?

委託律師向公安偵查機關申請取保候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司法實踐中的逮捕令

(一)案件的性質。一般來說,案件性質嚴重,作案人的主觀惡性大,其社會危險性也大,被處的刑罰也重,作案人也容易毀滅證據、僞造證據、串供、逃避偵查和審判,繼續犯罪甚至自殺。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況是指他在犯罪前後的表現及其個人情況。如:多次犯罪還是偶然犯罪;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一貫表現;有無固定職業;犯罪時的年齡,犯罪後有無悔罪表現,等等。一般來說,累犯、慣犯或有前科的人,其社會危險性要大於偶然犯罪的人;故意犯罪的人,其社會危險性要大於過失犯罪的人;成年人的社會危險性要大於未成年,人;犯罪後毫無悔罪表現的人,其社會危險性要大於有悔罪表現的人。

(三)案件的其他情況。案件的其他情況包括:同案人是否被抓獲;案件中重要的證據是否已收集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知道舉報人、證人的姓名和住址,等等。如果同案人未被抓獲,有些重要證據尚未收集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隱匿證據、僞造證據、毀滅證據的可能性就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道舉報人、證人的姓名和住址,其進行報復、繼續犯罪的可能性就大。 上述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三個條件相互聯繫、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才能對其逮捕。在司法實踐中,只有嚴格掌握逮捕條件,才能夠防止錯捕和濫捕的發生。 本條第2款是關於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規定。對於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1週歲嬰兒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當其符合逮捕的上述三個要件,應當逮捕時,公安機關也可以對其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這樣規定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便於犯罪嫌疑人治病或者胎兒、嬰兒的健康發育、成長。

綜上所述,逮捕令不是隨便就能下達的,只有透過法律判定有罪,有實際證據證明其犯罪情形,纔可以發佈逮捕令,而在電信詐騙中,如果詐騙金額達到了一定的標準,那麼會處以相應的有期徒刑,還有相關的罰金,應該依法進行嫌疑人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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