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查不出結果會一直關押嫌疑人嗎?
警察查不出結果也不會一直關押犯罪嫌疑人,對於公安機關來說關押犯罪嫌疑人的時間最長也就是37天,如果查不出結果,人民檢察院也不能隨便作出批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捕之後公安機關就得放人。
我國規定,刑事的期限分一般期限和延長期限兩種,具體如下:
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爲14天,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內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准,其中檢察院覈准的時間爲7天,包含在14天內,如覈准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
2、延長期限的刑事拘留期爲37天,其中檢察院覈准的時間爲7天,在該期限內,偵查機關報檢察院批准逮捕,如覈准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二、檢察院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爲: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爲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其實,公安也根本不會在沒有任何證據,沒有任何線索的情況下就先把犯罪嫌疑人給拘留起來,有可能是在刑事拘留之後透過當事人陳述及調查之後認爲該起刑事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無關,也就直接將犯罪嫌疑人排除在外了。如果公安一直查不出結果,犯罪嫌疑人只能是逍遙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