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被判刑後多久可以出國?
刑期屆滿之後,就和平常人一樣可以正常出國。不允許出境的幾種情形: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
(三)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四)正在被勞動教養的;
(五)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認爲出境並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
二、服刑期間減刑的條件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怎樣才能減刑,起始時間與間隔時間如何規定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有期、無期從減刑之日起算,其餘從原判決之日計算。
由此可見,我國刑法中減刑,主要是指縮短自由刑的執行期限,因而與其他刑罰執行中的減輕制度得以區分。
三、減刑的起始時間與間隔時間如何規定?
減刑的起始時間,是指罪犯被執行刑罰多少時間後纔可以依法減刑;減刑的間隔時間是指第一次減刑與第二次減刑之間應相隔多少時間的規定。
被判處五年以上的,一般在執行一年半以後可依法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相隔二年以上;
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二年至三年,第二次減刑時,隔時間不得少於二年;
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比照前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執行二年後方可減刑;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緩期二年執行期間不得減刑,二年執行期滿可減刑。
都已經被判刑了,沒有什麼問題的話接下來罪犯本人就要開始在監獄當中服刑了,人在監獄中基本上人身自由都已經受到了限制,更不用說是出國了,但是服刑完畢以後,個人的生活就跟其他正常人都是一樣的了,沒服刑完畢之前是不能出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