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37天后會怎麼處理?
刑事拘留最長期限37天,超過37天則:
一種可能是檢察院批准了逮捕,拘留轉爲逮捕;一種可能檢察院沒有批准逮捕,而是公安人員故意不履行職責(可能是希望給錢才釋放),此時如果超過24小時,則相關人員可能構成非法拘禁罪。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37天是在特殊情況下,是延長了公安機關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而形成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特殊情況下公安機關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最長期限是30日,這是最長的期限而不是必須拘留滿30日。
因爲特殊情況,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的最長期限30日,人民檢察院作出審查批准意見的最長期限是7日,這樣就產生了37天的概念。
二、刑事拘留的條件有哪些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刑事訴訟法》第82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2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權限以外,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於具有以下兩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1)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後,由公安機關執行。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超過37天是違法的,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也就是三十七天,若超過這個期限還沒有放人,那犯罪嫌疑人要學會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他們的上級機關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