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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的期間應當折抵刑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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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視居住的期間應當折抵刑期嗎

監視居住的期間應當折抵刑期嗎

修改前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監視居住不能折抵刑期。但是2013.1.1生效新《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監視居住有兩種執行方式:一種是在被監視居住人的住所執行,另一種是在指定居所執行。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的,不能折抵刑期。因爲,在被告人住處執行的沒有完全限制被監視居住人的自由,沒有嚴重影響被監視居住人的生活。新刑訴法之所以規定指定居所的監視居住可以折抵刑期,主要是考慮到居所執行的監視居住則基本是一種變相的羈押,對被監視居住人的限制程度加重。

二、解除監視居住的情形有哪些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監視居住。解除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2、監視居住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

3、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覈,檢察長決定。

4、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應當通知執行機關,並將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書送達犯罪嫌疑人。

5、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爲監視居住超過法定期限,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解除監視 居住要求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七日以內審查決定。經審查認爲超過法定期限的,經檢察長批准後,解除監視居住;經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書面答覆申請人。

在對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監事拘留措施的時候,首先要知道哪些人才是可以被監視居住的,除此之外還要在規定的期限內確定監視居住的時間,另外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程序採取監視居住措施也是很重要的。在監視居住期限屆滿之後,要麼解除監視居住措施要麼變更監視居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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