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當前位置:普法知識館>法律科普>刑事辯護>強制措施>拘傳的注意問題有哪些?

拘傳的注意問題有哪些?

普法知識館 人氣:5.09K

拘傳是一種針對未必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採取的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實踐中,可以採取拘傳的主體包括了公安機關、檢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但拘傳畢竟對當事人的名聲不好,同時也有可能侵害其合法利益,那麼在採取拘傳措施的是還需要注意什麼問題呢?本站爲您做詳細解答。

拘傳的注意問題有哪些?

一、拘傳的注意問題有哪些

1.強化對被執行人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拘傳。在執行工作中,表面上無財產可執行的單位、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常以躲避執行人員作爲逃債手段,其他人也藉口不瞭解情況,不配合調查,致使法院無法執行。對此,拘傳無疑是很有效的強制手段,讓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親身感受法律的強制措施,並透過這一措施的多次適用,威懾其囂張氣焰,震懾其蔑視法律的心態,並透過降低其形象,使其無所遁其行,必將取得良好的執行效果。

2.多用拘傳,慎用拘留。由於拘傳的效果要好於拘留,因此在執行中,要把握這樣一個原則,就是不到萬不得已不輕易適用拘留。只有在反覆適用拘傳失效後,才能適用拘留。

3.充分發揮拘傳作用。拘傳時可以通知新聞媒體參加,將其藐視法庭、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的行爲予以曝光,增強拘傳的效果。在將被執行人拘傳到庭後,要讓其如實陳述其財產情況和履行能力、作出履行計劃,可以透過開庭,讓申請人對被執行人進行詢問,如果申請人能夠提供被執行人擁有財產的線索,可以讓被執行人質證,如果被執行人不予質證,或者其反駁不能成立,就可以根據證據規則認定被執行人有財產而不履行,從而依法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


所謂拘傳,是人民法院強制必須到庭的人到庭的措施。

1998年6月11日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7條的規定,對必須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的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進行拘傳。

執行過程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依法採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民事制裁措施。拘傳作爲一種強制執行手段,從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執行人的人身自由,同拘留相比,是一種最輕微的強制措施。

二、強制執行中拘傳和拘留的異同

強制執行拘傳和拘留都是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都須報經本院院長批准,但兩者在又有很多不同。

1.文書不同。拘留需作出拘留決定書,拘傳需發拘傳票。

2.方式不同。拘留由司法警察將被拘留人送交當地公安機關看管;拘傳由執行員直接送達被拘傳人;在拘傳前,應向被拘傳人說明拒不到庭的後果,經批評教育仍拒不到庭的,由司法警察拘傳其到庭。

3.適用的次數不同。對同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爲的拘留不得連續適用。但發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拘留。但是,拘傳沒有次數的限制,只要符合拘傳的條件可以多次適用。

4.適用的條件不同。執行過程中的拘留只要具備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情形,就可以適用。而拘傳適用於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情況。

5.申請複議的權利不同。被拘留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的規定,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而被拘傳人沒有申請複議的權利。

6.期間不同。拘留的期限爲1—15天,而拘傳則以被執行人到達指定地點接受審查或者詢問爲期間。

7.程序不同。司法拘留作爲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項強制措施,屬於執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當經過三名以上執行員討論,在配備裁決庭的地方,需要裁決庭組成合議庭評議決定,並報院長批准。拘傳屬於執行實施權,可以由執行員報院長批准後逕行適用。

三、執行中適用拘留和拘傳適用效果比較

如果僅僅從強制措施的強制程度上看,拘留要嚴厲得多,其威懾力也大得多。但是作爲強制執行的一種手段,從適用效果上看,拘傳有更多優勢。由於拘留的嚴厲性,對被執行人來講,一旦採取拘留,除非符合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要件,就不能再進一步採取其他措施,可以說是窮盡了最後的手段,作爲執行威懾力的作用蕩然無存。很多被執行人在被拘留後,如果沒有在被拘留期間履行債務,就不再畏懼強制執行,強制措施的威懾力就無法發揮作用。而拘傳看似力度不大,但是由於拘傳可以反覆適用,對被執行人在內心造成的影響更大,而且拘留的威懾力始終存在。對被執行人而言,這種反覆的強制措施的適用,要比一次嚴厲的拘留,更難以承受。如果只有一次拘留,知道的人很少,被執行人可以做很多遮掩,對其無視法律尊嚴,不講信用的行爲,很難形成有效的輿論壓力。但如果反覆適用拘傳這一強制措施,司法警察在其社區或者單位反覆出現,就容易形成輿論力量,對被執行人無疑形成多次的心理強制,更容易促成其履行債務。

在司法實踐中,拘傳的效果明顯地好於拘留。由於司法理念的轉變,很少適用拘留,大力提倡實踐拘傳的做法,執結率爲83%(不包括中止案件),被執行人談“拘傳”而色變,執行難得以破解,司法的權威得以實現。

無論是哪個機關決定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採取拘傳措施的,都必須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否則的話拘傳行爲就是違法的,相關人員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希望本站小編帶來的文章,能夠對您有所幫助。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我們會盡快爲您解答法律問題。

TAG標籤:#拘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