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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由有權申請人填寫取保候審申請表,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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