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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後的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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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保候審後的流程有哪些

取保候審後的流程有哪些

取保候審之後的流程爲檢察機關審覈案件。

1、一個正常的普通刑事案件,分爲公安機關偵查、偵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審查完畢後移送法院審判。

當然偵查終結後,認爲不構成犯罪或不需要刑罰處罰的,也可以不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後,認爲雖構成犯罪,但情節輕微不需要刑罰處罰的,也可以不移送法院。

2、案件移送到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後,檢察機關公訴部門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並就有關案情進行訊問。

按正常程序,檢察機關公訴部門收到公安機關移送的起訴意見書以及卷宗材料後,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並就有關案情進行訊問。同時應當告知在審查起訴階段的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

3、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警方採取的強制措施之一,並不是最終的刑罰;

處於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其中有一條規定,就是必須隨傳隨到,二次無故不到的,屬於情節嚴重,依法是可以取消取保候審的,如果取消取保候審,那就是逮捕了。

另外,取保期間,離開所居住的縣市外出時,按規定必須事先報告,得到批准後纔可以。有關規定最好能認真遵守,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4、個案子立案後,正常情況下,最終都是要被起訴到法院審判的。

當然在檢察機關這一環節,如果涉案的情節輕微,檢方也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不過,這種可能性不大,正常的案件,最終都會移送到法院審判的。或者當事人可以跟案件的承辦人電話聯繫一下,證實一下案情的進展情況。

按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偵查終結時,偵查機關在把案子移送到檢察機關時,是應當告知當事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了。

二、申請取保候審的流程有哪些

1、取保候審的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爲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

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

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爲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通常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後,其親屬或者代理人可以向法院進行申請取保候審。法院在收到取保候審申請書之後的七天會決定是否同意相關人員進行取保候審。如果同意的話,會發送《取保候審決定書》。如果否決的話,則需要向相關當事人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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