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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複議需要注意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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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複議需要注意些什麼?

在很多時候如果對司法鑑定的結果產生懷疑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複議的。而且司法鑑定複議也可以很好的保障鑑定人的權益。但是如何進行司法鑑定複議呢?爲此,小編爲大家整理了關於司法鑑定複議的相關問題的介紹,供大家參考。

一、對鑑定結果產生懷疑怎樣申請複議?

申請重新鑑定的條件就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另外,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的以及對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作出的鑑定結論,經質證後,認爲有疑問,不能作爲定案根據的,可以另行聘請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醫院進行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二、司法鑑定提出複議後做鑑定的時間限制

對輕傷鑑定結論不服,申請重新鑑定的,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一般來說,重新做鑑定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鑑定結論作出時間的法律規定與首次鑑定無異,按《司法鑑定程序規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三、複議申請書籤字後,可以取消複議嗎?

在複議期間可以取消,實際上在實踐操作過程中如果是刑事案件可以直接知道辦案人員協商;如果是民事的價值等鑑定的話,超過了複議期間可能再要求取消就來不及了,但是還是建議及時溝通。關於鑑定次數問題,一般時候兩級,縣級和省級,第一次鑑定一般是縣裏,重新鑑定的話會要求高一級的一般是省級的部門進行鑑定,所以不是次數的問題而是權威性的問題。

四、司法鑑定簽字需要注意什麼

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鑑定機構及鑑定人資質,

2、鑑定使用的技術標準技術規範是否合法,

3、鑑定文書格式是否符合規定,

4、程序是否違法

5、委託人應與鑑定機構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是否簽訂完成,

6、收費是否合理等

7、總之簽字時需要仔細閱讀內容,謹慎簽字,否則難以糾正。

綜上所述,在如何進行司法鑑定複議相關問題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向偵查機關提出申請後,偵查機關在申請人存疑後是可以重新鑑定的。並且,重新做鑑定的時間都是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的。而且,在司法鑑定出來後,簽字時需要仔細閱讀內容,謹慎簽字。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商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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