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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行政鑑定有何區別 - 司法鑑定婁屬哪個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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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婁屬哪個行政機關?跟行政鑑定有何區別?

隨着現代社會的不斷髮展和進步,我國的法律逐漸完善和改變,不管什麼問題都會與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不會分開,當人們遇到問題時,我們通常會透過什麼方式來解決呢?下面給大家介紹一下,司法鑑定婁屬哪個行政機關,與行政鑑定有何區別?

一、行政鑑定與司法鑑定的區別

行政鑑定與司法鑑定的區別主要在於:

1、鑑定主體有所不同。行政鑑定主要由行政機關或 行政機關委託韻鑑定部門進行,而司法鑑定則由法院鑑定部門或法院指派、委託的鑑定部門進行。

2、適用的程序不同。行政鑑定適用於行政程序 中,而司法鑑定則適用於訴訟程序中。

3、作用有所不同。行政鑑定用於認定行政程序中的案件事實,而司法鑑定則用於認定訴訟程序中的案件事實。

無論是行政鑑定還是司法鑑定,其結論都必須符合一定的要件才能成爲定案證據,如:鑑定人必須具備法定資格、鑑定結論必須滿足法定程序要求、鑑定結論必須具有關聯性、真實性、合法性等。在行政審判實踐中,法官不僅應把握好、行政鑑定與司法鑑定的異同,更應注意它們是否滿足作爲定案證據的要件。

二、法院對鑑定書的審查

鑑定書反映鑑定委託、鑑定過程、鑑定步驟、鑑定方法及鑑定結果,由鑑定機構或鑑定人依法制作,具有多種表現形式,如:鑑定報告、檢驗報告、鑑定分析意見、鑑定審查意見等。然而,在我國的實踐中,鑑定書的格式、內容等很不規範,爲了改變這種狀況,法院應依如下要求對鑑定書進行審查:

(1)鑑定的內容,即需要鑑定的事項,含送鑑的案由、鑑定目的和要求等。

(2)鑑定時提交的相關材料,如送檢檢材和樣本、樣品的名稱、數量、種類、性狀等。

(3)鑑定的依據和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以便於法院審查鑑定方法是否科學、先進、有效。

(4)鑑定的過程,即鑑定主體在鑑定活動中應共同遵守的規則、步驟和方法。

(5)明確的鑑定結論。它是鑑定書中最爲重要的組成部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和行業規範要求,且不能超出鑑定人的職權範圍,不得對案件定性及得出法律上的結論。

(6)鑑定部門和鑑定人鑑定資格的說明。如鑑定機構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鑑定人的執業資格證書、技術職稱證書等。

(7)鑑定人及鑑定部門的簽名、蓋章。另外,當鑑定人對鑑定結論的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在鑑定書中說明,而不能以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作出統一結論。

一般情況下,鑑定書應同時具備上述七項內容,若法院經過審查。發現鑑定書內容欠缺或鑑定結論不明確,可要求鑑定部門或鑑定人予以說明、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

綜上所述,在我國的法律中,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在我國佔據重要地位,透過以上了解,每個問題都有與之相關的的法律知識來解決,當我們遇到此類問題時,應當積極尋求法律的幫助,以上就是對於司法鑑定婁屬哪個行政機關與行政鑑定有何區別的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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