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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司法鑑定的時間說法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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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司法鑑定的時間說法是怎樣的?

有些人可能由於局部身體的創傷而去做司法鑑定,在做司法鑑定也是目的,想要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那麼對於眼睛做司法鑑定的時間上的要求是怎樣的呢?根據相關的說法,對於時間的受理,理應一般是在15天以內,那麼就得根據眼睛的具體情況來定奪了。

不能簡單依據視力下降進行鑑定,因爲視力需要恢復,一般的眼科常規需要傷後半年才能達到穩定狀態,我們這裏法醫鑑定可能需要的時間短些,也要3個月;不過如果眼球有結構損傷,比如說瞳孔緣撕裂、前房出血後引起青光眼、晶狀體脫位、玻璃體出血、眼底出血,以及如果有眼眶骨折等等,即使時間不夠,也會定輕傷的。

一、司法鑑定提出時間規定如何

司法鑑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鑑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的,經向委託人說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複雜、疑難案件的鑑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司法鑑定機構負責人批准,並徵得委託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

法醫精神病鑑定及司法會計鑑定的時限可適當延長,一般應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鑑定過程中需要補充鑑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二、重新提出司法鑑定時間

就在交換證據期間,即在《民訴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三十九條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時,一方舉證,另一方質證時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時間提出。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了“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檢查。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我們在瞭解過國家在司法鑑定的相關標準之後,同時,如果當事人想要做局部的身體創傷的鑑定的話,就應該按照文章中所提到的幾點內容來進行,那麼如果按照文章中的這幾點內容,就能夠減少當事人的相關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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