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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死刑要符合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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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處死刑要符合什麼條件?

判處死刑要符合什麼條件

判處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覈准程序】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進階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覈准。

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執行死刑注意哪些事項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和進階人民法院的執行死刑命令,均由進階人民法院交付原審人民法院執行,原審人民法院接到死刑執行命令後,應當在7日內執行。執行死刑的這一法定期限必須得到嚴格遵守,不得藉故延期執行。

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執行死刑命令後,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立即報告覈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覈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的。

在停止執行的情況下,執行死刑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用書面形式報告覈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院長簽發停止執行死刑的命令。經過審查覈實,如果認爲原判決是正確的,必須報請覈准的人民法院再簽發執行死刑命令,才能執行。如果查明罪犯確實是正在懷孕的婦女,應當報請覈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人民法院應當在交付執行死刑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擔負現場監督職責的檢察人員如果發現有違法情況,應當立即糾正。臨場執行死刑時,由人民法院審判人員負責指揮執行。對於執行死刑的主體,人民法院有條件執行的,應交付司法警察執行,沒有條件執行的,可交公安機關的武裝警察執行。

執行死刑應當公佈。處決罪犯的佈告要選擇在適當範圍內,適當地點張貼,以使人民羣衆瞭解情況。

一般情況下,法院判處死刑後,死刑判決是要經過最高院覈准的,在我國的法律制度中,故意殺人罪,搶劫罪,販毒罪等性質比較惡劣的重罪纔有可能判死刑,一般的刑事犯罪,最重的量刑標準就是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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