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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48條第1款前半段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從而將適用死刑的條件界定爲“罪行極其嚴重”,也即犯罪性質、犯罪情節、犯罪分子人身危險性極其嚴重的統一,有效地對死刑的適用範圍進行了限制。從刑法分則看,對於可以判處死刑的犯罪及其情節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刑法》第234條第2款規定,故意傷害罪只限於“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可適用死刑,除此以外,無論情節怎麼嚴重都不能適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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