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爲親友非法牟利罪和貪污罪的區別是什麼?
1、主體不同:親友非法牟利罪主體只限於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而貪污罪主體還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2、犯罪案件管轄方面:爲親友非法牟利罪由公安機關管轄,貪污罪由檢察機關管轄。爲親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二、爲親友非法牟利罪的認定條件
第一,看行爲人是否利用了職務便利。如果行爲人沒有利用職務便利,即使對其親友所進行的經營活動提供了幫助,也不能以本罪論處。
第二、看行爲人透過實施背信經營行爲而使國家利益遭受的損失是否達到重大,如果行爲人的背信經營行爲未使國家利益遭受的損失達到重大的程度,就不能以本罪論處。數額是否巨大不是構成本罪的必要要件,因爲本條中並無行爲人非法獲利及其數額大小的規定,而只有行爲人利用職務便利,實施背信經營行爲,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特別重大損失的規定,因此,劃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其標準之一,應爲行爲人實施背信經營行爲而使國家利益遭受的損失是否達到重大或特別重大。
第三,背信經營罪的犯罪主體爲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除此以外人員的背信經營行爲不構成本罪,對於他們的背信經營行爲只能追究其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如果構成侵佔或者其他犯罪的,應以相關犯罪論處。
在司法實踐中,爲親友非法牟利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並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如果行爲人明知自己利用職務便利爲親友進行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是一種背信經營的行爲,就是屬於獲取非法利益的違法犯罪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