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的犯罪預備和未遂在概念、犯罪結果以及量刑等問題上都存在區別,具體區別如下:
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都屬於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即都沒有既遂,二者都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既遂。區別的標誌是是否“着手”實行行爲。預備是進行了犯罪準備,但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能夠“着手”;而未遂是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既遂。
1、概念不同
犯罪預備是爲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而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處罰不同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預備是着手實施前的階段,而犯罪未遂則是已經着手實施,但是因爲其他外界原因沒得逞,比如想盜竊因爲有人巡邏沒偷成,比如想搶劫因爲遭到反抗沒搶到錢,但是行爲實施時已經構成犯罪,只是沒有得到財物而已。但如果爲盜竊去購買鉗子等作案工具,爲搶劫去購買槍支、刀具或踩點等顯然是在爲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屬於犯罪預備。
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爲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3、特徵不同
(1)犯罪預備具有四個特徵:
1)主觀上爲了實行犯罪;
2)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爲;
3)事實上未能着手實施犯罪
;4)未能着手實行犯罪是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刑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犯罪未遂具備三個特徵:
1)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我國刑法理論通說認爲,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主要界限在於:行爲人是否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對於在犯罪行爲實施過程之中,有兩個或是多餘兩個參與的刑事案件,被稱爲是共同犯罪行爲。此類犯罪行爲的犯罪主犯,不管是犯罪預備還是犯罪預備等受到的處罰,都是比從犯要重的。若是在犯罪預備過程之中,就已經中止了犯罪行爲實施,只要沒有造成危害也可以不受罰。